长春市文庙博物馆章程

  信息公开    |      2020-08-19 15:02:55    |     人气:6383     |    标签: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长春市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加强文庙博物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长春市文庙博物馆章程(草案)》。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长春市文庙博物馆(Changchun Confucius Temple Museum)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更好地保护、研究所藏文物,并根据本馆特色,举办多种公益活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孔子思想和文化。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通过举办有文庙特色的公益活动,展示具有文庙特色的展览,并收藏、保护、研究馆藏文物,向大众传播历史、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长春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239号。


第二章  设立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设立者:长春市人民政府。建馆资金由长春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 本单位设长春市文庙博物馆理事会长春市文庙博物馆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设立者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聘任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基本职能:

(一)审议博物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议博物馆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博物馆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

)促进博物馆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社会公众的沟通;

)聘任和更换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

)评估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的年度工作;

)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一年召开不少于两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理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博物馆馆长提议时。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主管部门委任。

第十二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的选举与罢免;

(三)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理事会纪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长春市文庙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接受。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陈列保管部,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是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博物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实施。